“挂靠”建筑资质,所承担法律责任你需要了解
作者:河北建筑资质代办 | 发布日期:2023-4-18 | 点击量:41
“挂靠”即所谓“企业挂靠经营”,具体到建筑业而言,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,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。建筑资质代办公司介绍“挂靠”即指工程实务中常说的“借名合同”、“戴帽子合同”。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,那么建设工程挂靠的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?
一、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
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有明确规定,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,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。
二、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、吊销资质证书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建筑施工企业转让、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,可以责令停业整顿,降低资质等级;情节严重的,吊销资质证书。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,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三、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八十条、第八十一条的规定,被许可人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行政许可证件,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、未经行政许可,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,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法律依据:
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(五)项的规定,认定无效: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;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;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六条:建筑施工企业转让、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,可以责令停业整顿,降低资质等级;情节严重的,吊销资质证书。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,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八十条: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行政许可证件,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;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。
第八十一条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,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,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